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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融資租賃產業快速成長。金管會預計於今年開始分三階段將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一階段將針對四家大型的上市融資租賃公司。同時,也有民間團體倡議應立《融資公司法》,以此管理租賃業。隨著相關討論,進一步加強對整體租賃業的監理已是必然的政策方向。然而,綜觀融資租賃業者在金融市場體系的角色,其長期以來與銀行是為相互輔助的存在,租賃業的彈性服務提供信用紀錄較為缺乏的消費者、以及較難取得銀行授信奧援的中小企業等緊急性資金週轉,也就是說,租賃業是在經濟市場供需原則下必然的產物,但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要如何從「監管」以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社會共識,已成為值得探究的問題。筆者認為,要釐清相關疑義前需要了解台灣租賃業的前世今生。
台灣租賃業的發展史,為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應援
回顧台灣近代經濟的發展史,在不同的階段中都可看到租賃業穿梭其中的身影。台灣租賃產業自1970年代起逐步發展,並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成為企業獲取資金與設備的重要管道。初期以設備租賃為主,主要服務製造業與營建業等傳統產業,企業為降低資本支出,開始透過租賃途徑取得機械設備與辦公器材,期間也見到銀行陸續轉投資成立租賃公司,逐漸形成初步市場。2000年代隨著金融市場成熟,租賃業務也逐漸多元,車輛租賃等服務崛起,也使非銀行體系的獨立租賃公司快速成長。目前,台灣租賃產業已逐步轉向新能源車租賃、共享經濟,甚至是數位金融及綠能產業等新興服務發展。未來,在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增加的背景下,可以預期企業和個人對租賃服務的需求將逐年上升,租賃市場已成為資產管理和資金運作的重要環節。
總歸來說,隨著經濟結構的轉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以及產業升級的推動,台灣的租賃業在不同時期發揮了自身的影響力。
租賃業補足銀行缺口,造就台灣中小企業百花齊放,但也須加強監理
進一步分析,在台灣的產業環境中,租賃業與銀行是維持現有經濟秩序的兩種合法金融樣態,也是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構成的我國長期以來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然而隨著其快速發展,產業的多元性也造成規模不一的業者各行其道,服務參差不齊甚至糾紛頻傳,拖累總體產業形象,造成社會成本。所以,繼政府曾於2008年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卻因金融海嘯不了了之;現在,確實已經到了再次討論立法的歷史時刻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與其完全不管不如納管,與其嚴禁不如合理監理」,藉此機會提高合法融資租賃服務的安全性。至於要怎麼管 ? 就需要探究箇中奧秘。
租賃業服務大不同 量身打造監理模式兼顧經濟發展
目前,台灣租賃市場的主要業務可區分為「消費者租賃」與「企業租賃」,因應兩者經濟模式的根本性不同,也不宜貿然的採用一體適用的監管政策,尤其是企業租賃業務,其主要客群為中小企業,與社會關注的面向關聯不大;假設在新立專法上對兩者採取無差別性的嚴禁,可能限制租賃市場的發展,進而影響中小企業的融資可得性。因此,建議接下來應針對「消費者業務」與「企業業務」各自採取量身打造的管理模式,並且輔以業者自律公約,例如要求租賃公司提供更清楚透明的合約條款,並加強消費者保護及申訴機制等。
如此,不僅能好好管理相對具爭議性的「BNPL」以降低消費者的風險、加強保障年輕朋友的權益,也能確保企業租賃業務維持穩定性,讓台灣租賃市場在穩健發展的同時,兼顧市場秩序穩定,以應對目前中小企業林立且其臨時性金流需求較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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