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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商逐漸移往新南向國家或墨西哥等地以分散海外生產基地,而近期美國總統川普展開全面的貿易大戰,包括對加拿大與墨西哥開徵25%關稅、對中國大陸再徵10%(總計20%)的關稅,以及終止對眾多產品的特定關稅豁免等,導致全球企業須再重新評估重組供應鏈以保持競爭力。
海外子公司自行生產銷售產品應注意之二事項
一、是否使用到台灣母公司研發的技術
基於無形資產具備高度經濟價值,近年來台灣稅局已將無形資產移轉訂價查核列為重點審查項目,若台商未即時掌握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查核趨勢,很有可能會因不諳相關規定而遭稅局查核補稅。
常見之實務案例為台灣母公司從事研發活動而擁有產品或生產技術之專利或Know-how,而海外子公司除從事製造業務外,亦有自行接單銷售業務。海外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到台灣母公司擁有之專利或Know-how,惟台灣母公司並未向其收取權利金。在此情況下若遇到移轉訂價專案查核,國稅局會認定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授權給關係企業使用,屬於無形資產使用之關係人交易,而就海外子公司自行接單銷售(即未回銷給台灣母公司)之部分,據以計算台灣母公司應收取之技術權利金並予以補稅。
二、是否使用到台灣母公司登記之商標
除上述技術權利金之議題外,國稅局亦會進一步稽查海外子公司自行製造銷售之產品,是否有使用到台灣母公司所登記之商標;若有,國稅局會認定台灣母公司將商標授權給關係企業使用,亦屬於無形資產使用之關係人交易,而就海外子公司自行接單銷售(即未回銷給台灣母公司)之部分,據以計算台灣母公司應收取之商標權利金並予以補稅。
台灣母公司申報所得稅時亦應留意投資抵減適用辦法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林宜薇表示,除前述移轉訂價查核風險外,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部分,如果台灣母公司有列報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應留意投資抵減適用辦法中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將研究發展之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海外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而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亦無法提供經稅局認可足資證明留有合理利潤之移轉訂價文件,則不符得列報投資抵減之適用要件,國稅局查核時會予以剔除所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予以補稅,不可不慎。
盧再龍提醒,因應川普2.0經濟政策,台商在重新布局供應鏈時,除考量生產成本及關稅等因素以外,也應留意各國稅務成本及查核風險。就台灣稅務風險而言,無論是從移轉訂價角度或是申報企業所得稅之角度,台灣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間若涉及無形資產之授權運用,台灣母公司應收取合理之權利金報酬,因若遇國稅局查核所涉及之補稅金額通常不容小覷,建議營利事業檢視既有營運模式是否有上述情事,若有則應評估是否進行調整以降低稅務查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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