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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主題二、「公司治理主管制度的再進化」。主持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張心悌點出,公司治理主管有3個面向需釐清,一、專業性:治理主管需要什麼資格、專業背景或哪些認證。二、獨立性:治理主管為公司受僱員工,立場會不會以公司經營團隊為主,是否符合外界對治理主管的期待?三、專任或兼任:公司治理主管多由法務長、財務長兼任,角色會不會有衝突?
主講人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建中表示,今年7月,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指導協助下,進行的公司治理主管調查顯示,約71%的受訪者沒有相關專業證照,64%的公司治理主管每周處理公司治理事務不超過10小時,顯示台灣的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可能還有進步的空間,相關調查報告將於《公司治理雙年報》刊出。
與談人美國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 Travis Laster表示,美國的公司治理主管有別於法務長,主要是輔助董事會順利召開與運行,特別是面臨併購、嚴重的司法調查或其他違法指控等例外情況時,也需要確保董事會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充足資訊或時間,做出適當決定。
與談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暨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樺指出,「治理」不像法條非黑即白,治理人員要協助董事會執行監督與管理,更要擁抱知識、科技,與時俱進。與談人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方嘉麟表示,家族企業、創業者大權在握、散戶居多等結構性因素不消除,將侷限治理人員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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