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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GMT企業 AMT徵收率升至15% 勤業眾信:重點有三

本文共914字

經濟日報 項家麟

財政部28日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自114年度起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適用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即跨國企業集團前四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二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其在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適用的AMT徵收率為15%,非屬前述規定的營利事業,AMT徵收率則維持12%。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資深會計師張瑞峰

修正重點在於未來將依企業規模分流採用不同徵收率,亦須注意非歷年制、併購情形之適用門檻規定,大型跨國集團企業應注意該機制之適用及未來徵收率調高為15%之影響,相關關注重點有三。

首先,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為基礎,主要調整加計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所得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之所得等四大類所得後為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再與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一般所得稅額比大小補繳差額。於此課稅架構基礎下,114年度起徵收率調高為15%(徵收率調整係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勢必大幅增加有前述四大類免稅所得企業之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諸如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之科技業。

其次,基於相關修法係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針對大型集團企業分流適用立意良善。而根據目前財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台灣約有36家以上之跨國企業與在台外商跨國集團符合資格且有效稅率低於15%,即將面臨徵收率調高之稅負影響。然而,值得探討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而須繳納補充稅款下,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為15%,於大型集團企業是否一體適用有待商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協理劉紋廷

如前所述的現行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算邏輯仍以課稅所得為基礎,與GMT以財務會計為基礎進行有效稅率調整計算是否達15%的計算邏輯完全不同,則因應GMT所為的所得基本稅額分流及徵收率調高,能否達到大型企業GMT稅負繳在台灣的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適性尚待評估。若著眼於避免屬我國減免的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則規劃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QDMTT應較可達到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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