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84字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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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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