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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三讀 勤業眾信:適度調薪 有助企業長期發展

本文共384字

經濟日報 項家麟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勤業眾信/提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勤業眾信/提供
對此,勤業眾信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服務負責人陳惠明資深會計師說明,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主要強調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所提撥一定比率之盈餘係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可確保基層員工分享公司之盈餘獲利,提高員工的工作向心,從而進一步促進公司的長期發展。陳惠明提醒,法令修正後,上市櫃公司應思考在兼顧企業的長期發展之餘,同時平衡股東和員工的利益,透過提撥合理的比率做為基層員工獎酬,應為未來章程修訂過程中審慎衡量相關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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