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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下修18歲 有所得應單獨申報綜所稅

本文共552字

經濟日報 翁永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的施行,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財政部記者座談會,組長王淑芬( 左起)及陳正興、局長李怡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財政部記者座談會,組長王淑芬( 左起)及陳正興、局長李怡慧( 中)、組長吳海燕及沈秋杏出席說明。北區國稅局/提供
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法成年年齡自去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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