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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即時報導
經濟部提出「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用電大戶須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經濟部長龔明鑫22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表示,用電大戶原則上採5MW(千瓩)以上定義,緩衝期初步以五年做基準,估計約有700多家業者受影響。
龔明鑫22日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能源管理法」審查會並備詢答。多位立委關切「能源管理法」第10條增訂用電大戶2.0條款,須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因在實務上工業區樣態非常多,都市型工業區很可能沒有空間設置,甚至買不到設備,質詢經濟部在執行上須多方面考量。
龔明鑫表示,該條文是希望業者強化供電韌性,自給自足,在該法三讀通過後,經濟部會在子法訂定上考量實際狀況,並與利害關係人協商。
他提及,用電大戶定義原則上採5MW(千瓩)以上,約有700多家業者。另外,新舊工業區也會有不同要求,主要是舊工業區較無建置空間。至於緩衝期,龔明鑫表示,原則以上五年做為討論基準。
有立委追問,萬一業者認為五年做不到,要延到十年嗎?龔明鑫表示,經濟部會聽取業者意見,看有沒有合理。至於十年太久了。
此外,龔明鑫強調,經濟部希望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兩者都要建置,但比例多少,可由業者自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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