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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核標準與上市股票一致 即日起實施

本文共405字

經濟日報 記者王奐敏/台北即時報導

為活絡市場交易能量,吸引更多優質企業於上櫃市場掛牌,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及第78條等條文及相關規章,自公告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表示,為利企業可依其營運規模選擇適合之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並基於上市及上櫃規範之衡平性,就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核標準,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獲利能力及其認定標準等規定,其條件放寬與上市股票一致。櫃買中心將儘速依修正後之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進行審核,期能增加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檔數,提供投資人更靈活的交易操作彈性。

櫃買中心並表示,為使上市股票之融資融券資格於申請轉上櫃後得以延續不中斷,故比照現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之審查標準,明定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若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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