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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公積金最新財務處理新規分析

本文共1281字

經濟日報 周芳(富拉凱投資銀行中國註冊會計師)

台商應注意大陸財政部關於各類公積金財務處理的最新規定。

2020年大陸實施的《外商投資法》規定有五年過渡期,如今五年過渡期已滿,2025年6月9日財政部頒布《關於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資〔2025〕101號),就公積金彌補虧損和各項盈餘公積的財務處理做出明確解釋。

一.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

《公司法》規定的公積金有三種,分別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10%法定公積金、股東會決議從稅後利潤總提取的任意公積金,以及資本公積金。

公積金的用途為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註冊資本。自2006年1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當時的《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金禁止用於彌補虧損。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刪除了資本公積不得彌補虧損的條款,同時明確了彌補虧損的順序,優先使用任意公積金,然後是法定公積金,最後才是資本公積金。

101號文對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做出了詳細規定,只有兩種資本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

(1)資本溢價部分,也就是台商接受用貨幣,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

(2)接受的債務豁免或捐贈,也就是台商接受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方式,或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捐贈方式進行的資本性投入。

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則不得用於彌補虧損,比如企業接受的政府補助,關聯交易價差,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

對於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還有進一步限定,那就是屬於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取得權屬方同意的除外;屬於附帶條件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可能出現變動,需待數額固定後才能彌補虧損。比如投資協定中約定,戰略投資者溢價出資部分形成的資本公積由特定股東專享,若這些特定股東不同意,則這部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有些投資協定中,股東對於溢價出資有一定限制,比如限定用於研發,或要達到一定業績條件等,需要等到條件達成且金額確定時才能用於彌補虧損。

資本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需要履行嚴格的程序。台商用公積金彌補虧損,需要制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再報股東會批准;涉及到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情況,還需要在股東會決議後三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或向社會公告。

二.各項盈餘公積的財務處理

《外商投資法》實施前,三資企業需要計提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在「三法合一」後,外商投資企業跟內資企業一樣,僅需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外商投資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計提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原來的儲備基金轉為法定公積金;企業發展基金轉為任意公積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則是按原定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繼續使用,但轉為負債管理,一般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93)財工字第474號)規定,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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