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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為境外子公司代購設備稅收分析

本文共1304字

經濟日報 張勇(富拉凱投資銀行資深財務顧問)

大陸台資企業為境外子公司代採購新設備,通過不同的出口方式可以達到節約出口稅收成本的目的。

大陸台商向東南亞等境外子公司提供設備,須注意不同出口方式會導致出口成本差異。

一、銷售生產設備出口退稅政策

根據大陸稅法規定,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及舊自用的設備,都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設備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如下:

1、公司出口自用舊設備可享受出口退稅

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可視同自產貨物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所謂符合條件,是指公司在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

因此,如果台資企業銷售自用的舊設備且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

2、公司新購設備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

大陸台資企業如果購買新購設備,要出口到境外的子公司,並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因為(1)設備不是公司的自產產品或視同自產產品;(2)財稅〔2012〕39號文提到的舊設備,是指已使用過的設備,也就是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至於新設備並不滿足39號文規定的舊設備出口退稅條件。

二、出口新設備方式不同稅務成本存在差異

假設台商A公司在大陸代境外子公司B公司購買新設備,不含稅金額為90萬元,進項稅額為11.7萬元(90 x 13%),考慮A公司的人工、報關等成本,出口金額為100萬元,該設備的退稅率13%。則不同的出口方式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如下:

1、直接報關出口

直接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只能適用免稅不退稅政策,則採購設備的進項稅額11.7萬元應計入銷售成本,該筆出口設備使公司虧損1.7萬元。具體計算過程為: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進項稅額轉出計入銷售成本:11.7萬元(90x13%)

虧損:(90+11.7)-100=1.7萬元

2、通過進出口代理公司出口

A公司通過進出口代理C公司出口該設備,A公司視同內銷,將貨物賣給C公司,假設給C公司5%代理費,則售價為100 x(13%-5%)=107萬元。該出口模式下A公司、C公司的利潤計算如下:

(1)A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7/(1+13%) =94.69萬元

採購成本:90萬元

盈利:94.69-90=4.69萬元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31萬元(107 x 13%/(1+13%))-進項稅額11.70萬元=0.61萬元

經計算A公司利潤4.69萬元,繳納增值稅0.61萬元,較直接出口增加利潤6.39萬元(4.69+1.70)。

(2)C公司利潤

銷售收入:100萬元

採購成本:94.69萬元

盈利:100-94.69=5.31萬元

經計算C公司利潤5.31萬元,盈利約占A公司收入107萬元比例約為5%。C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進項稅額12.31萬元,設備出口後可全額獲得出口退稅。

結論是,合理規劃大陸台資企業對境外子公司的代採購新設備出口方式,是可以節約出口稅收成本。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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