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本文共1276字

經濟日報 夏嵐(富拉凱投資銀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不同持股模式的股權轉讓和股利分配各有不同納稅規定。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常見持股模式有四種,一是直接以個人身份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其次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再者是通過台灣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最後是通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這四種持股模式涉及的股權轉讓和股利收入各有不同的稅負規定。

一、股權轉讓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時,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通過合夥企業持股,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新三板、北交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則屬於金融商品,需按增值所得(增值所得=賣出價-買入價,其中限售股的買入價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發行價)/(1+6%) x 6%來繳納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須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採取「先分後稅」原則穿透到合夥人,台籍個人需按照經營所得在5%到35%的稅率間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台籍居民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若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就需按增值所得/(1+6%) x 6%繳納增值稅。無論轉讓何種公司股權,皆需按股權轉讓所得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最低。雖然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但為了分離員工、合夥人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大陸台資企業若有上市規劃,常會在上市前將台籍個人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二、股利收入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獲取股利

(1)從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利免稅,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若所持企業的外資持股比率少於25%,則台籍個人就無法享受此項優惠,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則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到一年間,則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作為合夥人持股,則獲取的股利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部分股息紅利所得不納入合夥企業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因此所得也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因合夥企業不屬於20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股息收入不能適用免稅。

3、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所獲取的股利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下一篇
延長台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