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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本文共1392字

經濟日報 王凡(富拉凱投資銀行法律顧問)

3月31日新規會影響台商KY上市櫃,或以大陸為主要經營地的台商在台灣上市櫃,及台灣券商承接大陸台資企業的業務。

以後台商回台KY上市櫃,或大陸地區營收、資產等比重占集團一半以上的台商,要在台灣申請上市櫃,台商本身或輔導上市業務的台灣券商,都必須遵守大陸證監會於3月31日公布執行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當台商和台灣證券公司把注意力放在上述《辦法》的影響時,忽略了另外更重要的兩個配套文件《境外發行上市類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因為不管是《辦法》還是《規定》,背景都是大陸官方重視數據外流引發的國家安全問題。

對台灣的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未來承接大陸地區業務必須重視《規定》中所強調,要規範大陸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有關的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特別是註冊在大陸境內的企業(包含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境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境外證券交易所或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涉及須保密或敏感的資訊時,都應履行相關保密程序。

無庸置疑,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因為是依大陸法律登記設立的法人主體,所以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在台灣的母公司,在台灣或境外其他地區上市,也屬於此次公布的《辦法》和《規定》管轄範圍。

當然,如果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重要性對境外母公司來說影響不大,那還是有可能豁免《辦法》和《規定》要求履行的義務,根據《辦法》第15條要求,大陸台資企業作為境內企業,在符合以下兩大條件時,才屬於《辦法》管轄範圍:

(一)數字指標

境內台資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中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的比率超過50%。

(二)重要性原則

發行人經營活動主要環節在大陸境內開展,或主要經營、生產場所位於大陸境內,或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大陸境內。

實際上, 由於是「備案」不是「審批」,所以要依《辦法》進行申報不難,大陸台資企業或台灣券商可以自行登上大陸證監會建立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執行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台資企業只要通過用戶註冊,在證監會官網(www.csrc.gov.cn)進入「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備案服務」,將規定須登記的相應資訊與文件在網上提交即可,針對過去已在KY或海外上市的台資企業,證監會採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需重新申報,但未來如果要再增發(SPO),要記得須在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在網上提交以下文件:

1、備案報告及承諾

包含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架構圖, 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項目團隊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等。

2、境內法律意見書(附承諾)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那就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除一樣須提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和大陸境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至於台灣券商部分,應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主動透過證監會網站向大陸證監會備案,並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大陸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大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業務情況報告,具體操作一樣是上證監會網站,在備案系統中填寫《境外證券公司備案表》即可。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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