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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

本文共1307字

經濟日報 夏嵐(富拉凱投資銀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 

由於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台商稅務監管趨嚴,匯算清繳後的稅務問題值得注意。

隨著大陸金稅系統已進入第四期,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比對,對台商的稅務監管日益趨嚴,特別是匯算清繳後續管理更為重要。

一、期間費用的財產損失未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企業已填報《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財產損耗、盤虧及毀損損失」,或《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中的「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與匯算清繳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金額不一致,會導致需提供更詳細資料說明,之所以會引起稅務懷疑,是因為財產報損金額較高,自然就會引起關注。

自從稅務機關將財產損失由「備案制」轉變為「備查制」後,看似企業操作簡單了,但稅務機關實際上並未放鬆監管。如申報大額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有疑問時,仍可以隨時要求企業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提供相應資料。至於於非貨幣資產損失,內部相關資料必須保存完整,如存貨/固定資產盤虧情況說明;存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等企業內部核批文件。

以上情況,需更正或補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並根據25號文要求提供發生損失證明材料,最後由稅務機關認定是否符合稅前列支要求,萬一不符合就需做納稅調整。

二、含「餐」字樣的發票金額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業務招待費」帳載金額不一致

增值稅開票電子底帳中為受票方,且品目中含「餐」字樣的發票,要注意是否均計入業務招待費?是否有隱瞞或誤計入其他科目情況?是否存在規避業務招待費以調增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產生上述不一致原因有:

1、員工聚餐性質計入職工福利費;

2、餐補性質計入差旅費或職工福利費;

3、最終未實際入帳。

台商需逐項統計發生金額並詳細說明,與帳面資料核對清楚即可。如比對出確實應計而少計業務招待費,則需重新調整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金額。

三、其他應收款金額較大且帳齡較長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存在掛帳的大額其他應收款,萬一帳齡又較長,若為免費向關聯方或協力廠商出借資金就需補繳稅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為貸款服務,屬於金融服務範疇,增值稅稅率6%。針對企業資金無償出借事項,稅務機關將視同資金貸與行為,要求企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

四、增值稅不動產租賃稅目申報金額與房產稅比對異常

企業已在匯算清繳附表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中填寫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稅務機關會比對企業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出租情況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會按照收入的12%申報繳納房產稅。台商申報房產稅時常忽略從租計徵規定,在申報房產稅時統一按房產餘值1.2%進行申報,一旦有房產出租收入又在資料比對中異常,台商就會重新按照租金收入進行房產稅申報。

台商在填寫匯算清繳數據時,須填寫仔細並在源頭上把好關,以免被核查後出現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稅務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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