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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借款人簽字用印法律實務分析

本文共1124字

經濟日報 陳敏婧(富拉凱投資銀行中國執業律師)

台資銀行應留意借款合同上的公章用印、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等相關程序。

台資銀行在大陸開展業務時,常會困惑借款人在授信文件上,如果只蓋公章與法人章,沒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親簽的程序,是否會令銀行債權無法確保?

根據大陸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約書形式訂立合約,只要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便等同合約成立生效;另外第61條也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相關法律後果都由法人概括承受;所以基於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代表,就具有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權利,說明從大陸法律來看,在銀行合約上只要由公司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都對公司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但實務中公章或法人章容易偽造,因此銀行通常要求採用公章再加上法定代表人面簽,如果無法做到面簽,也可請借款公司提供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原件,藉此證明借款合約是公司本身真實意思的表示。

如果未取得上述權力機構決議原件,借款合約只加蓋公章和法人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那上述分析在法律上合約仍屬有效,若未來當事人否認公章真實性,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台資銀行為證明銀行在承辦案件中已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有幾項重點值得注意。

首先是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並確認法人章的真實性;其次,為了確保借款人公章真實性,銀行可至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查閱加蓋該公司公章的內部檔案,列印後加蓋市場監督管理局檔案章,並由借款公司出具承諾,證明該公司在合約上加蓋的公章,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資料上的公章一致。

銀行要求在合約上加蓋借款人公章,同時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對銀行當然是最有利的保證,但實務中也會遇到法定代表人無法到銀行親簽合約的情形,如果法定代表人真的無法親簽,還是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簽字,對此,銀行應要求取得授權委託書,並注意以下事項:

1、須審核授權委託書真實性,銀行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銀行人員見證下在授權書上簽字,或要求對授權委託書進行公證。

2、注意授權期限和授權範圍,比如銀行人員應注意受託方簽訂合約時,是否已超過授權期限?或是授權範圍是否明確表明受託方有權在一定借款金額範圍內的借款合約上簽字等。

此外,銀行還需要注意受託方在簽訂借款合約的當下,所提供的授權委託書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借款人公司目前現任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交易的對方是法人,那銀行的審查義務應高於自然人,這就需要對受託人的許可權、委託真實性、公章真實性、借款行為是法人真實意思表示等情況進行全面嚴格審查,這樣銀行才算有盡到發放貸款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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