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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公司董事因權責發生問題而爭訟不斷,不少獨立董事雖身在其位,卻不了解其職責與義務,不僅影響廣大投資人權益,自身也可能面臨被投資人求償的法律風險,更會因連帶賠償責任,讓名下的財產一夕蒸發,專家認為,公司董事須了解自身權責,才能有效強化董事會職能、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同時避免相關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董事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在於公司爆發財報不實事件的投資人民事求償,近年較著名的案例為掏空假帳案的康友-KY,投資人請求賠償的金額達高達新台幣 54億元。而據投保中心統計,截至去 (2021)年底,該中心替投資人求償金額共計725億餘元。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羅名威律師表示,不少人情董事因為不知道自己須對公司負責,上任後在遇到民事求償訴訟時才驚覺遭殃,所以無論是哪一種董事都需了解自身義務,只要坐進董事會的會議室開會,在法律上的風險基本上都相同。
因此為宣導正確的公司治理觀念,協助董監事了解自身的權責,羅律師表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近期將出版「公司治理重要判決解讀 – 董事責任參考指引」,這本指引挑選了國內外具有重要性或代表性的相關判決,以便讀者容易瞭解法院就董事責任爭議最新的重要見解,作為實務運作參考並避免相關爭議,為持續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各項議題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由於證券交易法為保護投資人,所以會加重董事於財報審議上的「推定過失責任」 ,而在實務運作中,為共同謀議編製不實財報之董事(包含獨立董事),很可能因無法證明自身於財報審議時,已盡責任義務而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檢察官通常不會輕易追訴董事財務報告不實之刑事責任,除非董事明知且參與不實財報之編製。但從投資人民事求償角度而言,如果財報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董事除非能向法院證明自己對財報的審議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隱匿之情事,否則依法應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董事該如何履責才符合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羅名威指出,以前法令尚未充分完備時,董事沒有什麼工具可以行使職務,但現行法律規定,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案持反對或保留意見時,公司需要發重大訊息,所以身為獨董發現公司有不法或隱匿財報的情事時就可透過重訊表示異議,同時盡到提醒投資人的作用。
而法律同意獨董在行使職務認為有必要的時,可自行到公司外找專家,聘請律師及會計師查帳或是做專案查核,萬一最後公司確實發生財報造假、重大決策不當等,獨董就可以提出當初的證明,以減免其法律責任。
此外,還有一項制度可保護獨董權益,那就是要求公司要投保董監責任險,如此便可稍微減輕責任,但卻不是萬能的,因為保險公司通常都有不理賠的條款,例如董監的行為屬於故意或是有重大過失者,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
不過根據統計,願意在開會時對議案表示異議、保留意見或者要求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的案子並不多,多數獨董會直接選擇辭去職務,但羅名威認為辭職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畢竟離開公司後,就沒有辦法持續追蹤、調閱公司資料或是保護股東權益,且即便離開,若日後翻出董事在職期間公司有任何不法情事,離職董事也難逃法律的訴追,羅名威建議,董事還是要了解權責義務及風險,才能保障投資人及自身的權益。這些議題在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即將出版的「公司治理重要判決解讀 – 董事責任參考指引」都有精闢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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