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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修法三讀 執行業務納「遺產管理人」

本文共610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的限制,並新增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業務,同時增訂會計師助理人員資格規範、及完善公會運作制度。

立委吳秉叡提案說明,近年會計師執業環境之結構性變化,包括永續資訊確信案件日益增加且具跨領域專業需求,另會計師於遺產管理、公營事業治理及公會運作等面向之實務角色亦持續擴展。為因應實務發展需要,並兼顧專業治理與制度明確性,因此提案修法。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將「遺產管理人」正式納入會計師法定執行業務。三讀條文明定,考量遺產管理工作涉及財務、稅務及資產管理等專業,且會計師現行已可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此新增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

在兼任公職限制方面,修法放寬現行規範。三讀條文指出,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為因應會計事務所實務運作需求,三讀條文增訂,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助理人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建立一致性管理機制。

三讀條文明定,會員或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位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當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若超過限制,則依受委託人簽到、報到順序認定有效代理名單,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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