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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靖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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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贈台灣財產 要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呂旭明(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呂旭明(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的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連德昌(化名)是雙重國籍者,八年前他的母親過世,相隔兩年後,連德昌的父親也因病不治而往生。當時連德昌主要的居住地在美國,然而父母親在台灣的兩棟房子都在他的名下,雖然他本人都住在美國,因不希望被台灣除籍,因此仍然維持在一定期間內回台。

直到2007年時,連德昌認為,每次回台都要整理兩幢房屋,對他來說負擔過大,而且房子平日無人居住也有些浪費,因此決定將非戶籍所在的那一棟平房,送給跟他一樣居住在美國,不過已在台灣除籍的妹妹。連德昌兄妹這種情況下,有什麼稅務問題需要處理?

台灣的贈與稅課徵情況,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只要贈與給他人的財產,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無論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都需要申報贈與。另一方面,「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只要有贈與行為,皆須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在台灣稅法上唯一能免申報贈與稅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且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同時贈與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

另外,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已搬離台灣,因此贈與境外財產應不符合上述贈與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但還要注意期間問題,也就是至少要通過兩年的限制。因為根據遺贈稅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意即,除非兩年以上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否則無論以境內財產或境外財產贈與,還是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無論受贈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只要贈與人在中華民國曾有戶籍,或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合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365天,即須申報贈與稅。無論有無國籍或戶籍,只要贈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要忘記主動申報贈與。以連德昌的情況來看,他仍有台灣戶籍,又是將台灣的房子贈送給妹妹,依法當然要繳納贈與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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