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公婆名義租屋 不能申報租金支出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小米問:

我與先生於91年底結婚,因公婆現有的房子不夠居住,為此,公婆特地幫我們在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做為婚後居住之用(租屋人為公公的名字)。想請問一下: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由我先生來申報 (因為實際居住者為我跟我先生)。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不可以。因為租屋人為你的公公,如果要以租賃契約作為證明,稅捐機關不會採信你的租金支出。

如果承租房屋確實是由你們夫婦居住,當初為何不與房東更改租賃契約,把承租人的名義變更為你們自己,並付上支付租金的證明,這筆租金支出就可以拿來報稅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