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先生問:
本人於日前接獲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發現會計小姐將本人的不休假獎金計入薪資所得,她的作法正確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
公司行號員工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而領取「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因雇主目的而執行職務所支領的所得,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前述所謂規定標準者,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亦可不受限制。
所以,陳先生可先向貴公司洽詢計入薪資所得中的不休假獎金是否係因超過法定標準而被列報,若否,則可請其辦理扣繳憑單更正。
【2004/03/31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