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繳稅收據遺失 轉帳單據可當證明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Angela問:

我有一個朋友,他的哥哥被國稅局催繳稅款,並可能要罰款。主要是因為他哥哥報完稅後,已不知將收據放在哪裡。(有可能去年因颱風天淹掉了),如今國稅局來追稅,並表示已經調查過,且未留有當事人的報稅紀錄。

這種情形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上訴補查詢嗎 而且上述期間的利息要比照銀行的利率計算,現在到底該怎樣做呢 是乖乖繳罰款,還是再申請復查

財政部賦稅署答:

如果妳的朋友的哥哥已經報完稅,如今卻無法提示報繳稅捐的收據,恐怕被補稅的機會會很大。

綜合所得稅是屬於自動報繳的稅捐,民眾報完稅之後,最好能夠保留申報或繳稅資料。如果當事人已經找不到原始申報憑證,必須透過向國稅局申請補發報稅資料。若國稅局亦無紀錄,對當事人就會形成不利。

面臨這樣的情形,當事人還是要儘可能設法找到當年的報稅資料,通常稅捐有效核課期間: 已申報者為五年,未申報者為七年,也就是說,若妳朋友的哥哥被國稅局追繳的稅捐是在七年以內者,就要想辦法透過銀行付款的流程(如果是以現金繳稅者,也無法藉此證明已經繳納稅捐)或轉帳單據等,爭取國稅局採認已有辦理申報的事實,否則恐怕還是要補稅。

【2003-12-29/經濟日報/8版/貿易投資、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