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國中小教學支援人員薪資免稅


記者邱馨儀整理
學校職員詢問: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聘用人員,所支付的報酬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呢?

南區國稅局答覆:所得稅法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薪資免稅規定適用,不以受聘教員的任用資格為認定標準,而以是否確實受聘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員為課、免稅依據。

因此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聘用的支援教學工作人員,雖未具有編制內合格教師身分,其所領取的鐘點費,因其實際受聘為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員,仍可適用免稅規定。

又如國民學校護士、保健員、工友或鄉鎮市公所僱用專任公立托兒所助理保育員,如經核准任用或聘雇有案者,即使非編制內人員,亦得適用免稅規定。

反之,如國民中小學教員借調於各縣市政府工作,雖占有學校教師缺額,但既未實際擔任國民中小學教職,其所支領薪資,不適用免稅規定。

【2004-01-06/經濟日報/8版/貿易投資、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