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支票納稅 交換延遲不算滯納


記者邱馨儀整理
陳小姐問:我有一贈與稅稅單,繳納截止日為92年12月25日,如在12月25日以支票繳納,因支票交換關係,稅款在12月30日才會入帳,是否會被加徵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答: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不過在繳納期限內,以支票繳納稅款,與用現金繳納是相同意思,即使該支票在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也不必繳納滯納金。

另提醒納稅人,如在繳納截止日以支票繳納各項稅款,因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時,發生誤收情形,納稅人還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的滯納金。

【2004-01-20/經濟日報/8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