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貸款建廠出租 利息支出可扣抵


記者陳美珍整理
桃園市林先生問:

個人向銀行貸款購地興建廠房出租,出租廠房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扣除銀行貸款利息支出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出租財產的租賃所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課稅。所謂「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固定資產的折舊、遞耗資產的耗竭、無形資產的攤折、修理費、保險費,以及為使租出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

納稅人只要能提出具體確實證據,稅捐機關即會依其申報數核課所得稅。不能提出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則會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費用率調整其應課徵所得。

租賃收入如要採取逐項舉證減除的納稅人,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若不一致時,需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

逐項舉證的列報項目,包括有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與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並出租,所支付的貸款利息等。

因此個人向銀行貸款購地建廠房出租,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貸款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應載明該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及借款用途),以利稽徵機關核認。

【2004-03-18/經濟日報/11版/稅務、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