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房東不可接受二房客扣繳憑單


記者陳美珍整理
高雄市林先生:我的親友有一棟房屋出租給甲方(公司行號),甲支付租金時已將10%租賃所得稅先予扣除。又甲承租後,再以二房東身分,將部分轉租與乙(仍為公司行號),請問:

一、已扣除租賃所得,自應由甲方提供所填具扣繳憑單,以我親友名義為所得人,俾憑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申報手續。但甲方提供轉租給乙方所填具扣繳憑單充數,此舉顯然不合邏輯,因我親友並未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有違反稅法規定嗎 如果我親友同意接受,會有何後果應負何種責任

二、甲將房屋租給乙時,為避免營業稅負擔(依規定應開立5%發票)不以承租時公司行號名義與乙方訂約 以其代表人私人名義與乙方訂立租約,此舉有無違法

財政部賦稅署答: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二個部分回答:

一、原房屋所有權人即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甲(營利事業),不管甲有無再轉租房屋給其他人或營利事業,已經由甲預扣的10%租金所得稅,就要由甲開立扣繳憑單交由屋主申報所得稅。屋主不可以用乙開立的租金扣繳憑單報稅。

二、甲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乙,卻又以甲的個人名義簽訂租賃契約,甲方涉及的違法行為,包括將營利事業承租的財產轉租,依法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事實,若甲未申報乙支付的租金所得稅,就有涉嫌漏報的問題。

屋主必須處理的問題是,應該要求甲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若遭到甲拒絕並希望以乙的扣繳憑單取代時,屋主報稅時只能自行估計全年的租金收入,並直接辦理申報,不必用乙開立的扣繳憑單報稅。屋主並可向稅捐機關檢舉甲方漏報轉租的房屋租金所得稅,以及甲所經營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等違法行為。

【2003-12-22/經濟日報/11版/貿易投資、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