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箱》 租屋自用切結書 房客可自行書寫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鄭小姐問:

目前本人單獨在外租屋(套房),經上網查詢得知若要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檢附下列證明:

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但我想詢問一下,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要如何拿到呢請房東提供嗎,還是有其他的方式,或制式表格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有關承租房屋在課稅年度內係供自用且非供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書寫,並無固定格式。承租人只要敘明是做自用住宅使用即可,稅捐機關自會自行查核。

【2004-02-24/經濟日報/11版/稅務、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