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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大陸人士在台居留滿183天,將不再適用就源扣繳分離課稅,須比照國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昨日補充規定,今年1、2月在台大陸人士的所得,不論是否居留滿183天,仍可適用分離課稅,不必合併申報。
財政部針對去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大陸人士與企業的課稅新規定,日前做成有關大陸人士與企業在我國申報所得稅的補充性原則,包括:
1.大陸地區人民在今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其9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比照適用台灣地區人民適用的課稅規定,課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93年1月1日起至2月29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仍應適用92年10月29日修正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按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所以要將大陸地區居民93年在台所得分成二階段方式課稅,主要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訂,新修正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與法人的課稅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基於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新法施行前的在台所得(即今年1、2月),仍准延用舊法分離課稅的規定。
也就是說,大陸地區民眾今年全年在台居留的實際天數,是否超過183天,1月及2月的在台所得,一律都按原法所訂10%的扣繳率課稅。3月到12月的在台所得,若計算全年全計在台停留天數超過183天時,扣繳單位即要按照我國國民適用的所得稅扣繳稅率,對大陸地區人民課稅。
財政部提醒大陸地區民眾,今年的所得稅申報主要是以92年的所得為主,93年的所得依規定明年5月才需申報,大陸地區民眾應該注意。
【2004-04-06/聯合報/C7版/兩岸經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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