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綜所稅 按標準扣除額補稅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的納稅人,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計算後,將不得主張變更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日前接獲一案例,某民眾申報90年度薪資、利息、其他所得共計33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法定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總數,由於該民眾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核課應補徵稅額24萬餘元。該民眾則主張當年度有捐贈、購屋貸款利息支出、保險費等費用可列舉扣除,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稅額。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當年規定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總數者,才可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又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一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在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為列舉扣除額。

【2004-02-23/經濟日報/11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