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856字
財政部15日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配合OECD修正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將「特定電子款項」納入規範,擴大存款機構及存款帳戶定義,同時新增申報資訊。財政部考量金融機構需調整系統、通知客戶及蒐集資料,新增申報資訊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存款帳戶申報義務則延至2029年申報期間適用。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參酌OECD在2023年6月發布的「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國際標準」第二部分修正CRS內容,透過修正相關規範,提升金融資訊透明及跨國稅務合作。
草案一大重點,是擴大「存款機構」及「存款帳戶」定義。修正後,存款機構除原有規範外,增列「為客戶利益收受特定電子款項」的實體;存款帳戶也增列為客戶利益收受所有特定電子款項的帳戶或名義帳戶。
其中,「特定電子款項」須代表單一法定貨幣的數位表徵,透過支付工具收受資金供支付交易使用,並代表對發行或開立人的債權,以法定貨幣計價,且須為發行或開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持有人可依相關法令隨時要求以面額退回法定貨幣。
不過,並非所有電子支付款項都納入規範。草案明定,僅依客戶指示移轉資金、無法儲存價值的款項,不屬於特定電子款項;若從事資金移轉業務的實體,取得客戶移轉指示後超過60日仍持有相關資金,或取得資金超過60日仍未接獲指示,則納入特定電子款項範圍。此外,僅限於特定場所或有限網路使用的特定預付工具,也不屬於特定電子款項。
申報資訊方面,草案新增應申報資料。對經盡職審查認定為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者,金融機構除申報帳戶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及稅務識別碼等資料外,個人還須包括出生日期,以及出生國家或地區、城市等資訊。
財政部指出,考量金融機構需時間了解修法內容、調整系統、通知客戶及蒐集新增申報資訊,因此新增申報資訊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於新增存款帳戶申報義務,則自2029年申報期間起適用。金融機構原則上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