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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鶯案一審判7年 陸委會:倘若檢方上訴願表意見

本文共766字

中央社 記者李雅雯台北13日電

陸配徐春鶯違反反滲透法等罪,一審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陸委會今天表示,滲透來源層級不高作為輕判理由,不太符合經驗法則,倘若檢方上訴,陸委會願提供相關意見。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陸配徐春鶯違反反滲透法等罪,新北地方法院11日宣判,合議庭判處合計8年7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一審結果與新北地檢署對徐春鶯求處21年6月重刑有落差。

梁文傑表示,由於目前沒有看到完整判決書,尚未能完整了解具體判決理由。有媒體報導提到,院方認為徐春鶯接受指示的滲透來源層級不高,所以判得輕一點;倘若真是這樣的理由,這與過往對於這類案子的了解不太一樣。

他說,這類案子滲透來源通常不是很高的層級,若以此作為輕判理由,不太符合經驗法則。涉及這類案子的人員一定會用各式方式隱瞞身分,例如某某公司負責人、某某社團辦事人員,滲透作為與滲透來源層級到什麼程度其實沒有什麼關係。

有媒體報導提到,輕判原因包括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孫憲來台申請均有揭露中共黨政軍背景,政府事先知情,同意其入台。

梁文傑回應,目前看到孫憲最後一次申報來台資料沒有揭露中共黨政軍背景,媒體報導與目前了解的實際狀況有出入;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完整判決書內容,建議還是得等到完整判決書公布後再加以討論。

梁文傑強調,倘若檢方上訴該案,陸委會願意提供司法單位相關意見。

據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徐春鶯犯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處有期徒刑2年;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及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地下匯兌部分違反銀行法,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詐貸部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合議庭判處合計8年7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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