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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收費辦法 開放高碳洩漏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

本文共728字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環境部今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除針對首次納入碳費徵收的企業給予緩衝期,也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抵扣碳費,但抵扣比率僅0.1,扣除上限仍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也只能在碳費開徵後前3年內使用。

環境部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一,針對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的事業提供合理緩衝期,延至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隔年5月31日前再申報繳納碳費。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說明,現行規定是每年5月底前繳交前一年度的碳費,如果是首次被納管的事業,會在4月底前繳交盤查報告書,確認排放量是否達二點五萬噸門檻,6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確認是否適用優惠費率,但盤查數據要到10月底才會完成查驗。因此,這次修法提供緩衝期,讓首次納管的事業能走完完整的盤查、查驗程序,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及繳納碳費。

除此,環境部也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但限縮扣除比率為0.1;扣除上限、期限則與則與現行規定一樣。

蔡玲儀說,政府過去曾推動先期專案減量制度,但當時的盤查及查驗方法不夠嚴謹,因此採取嚴格限制,不能在市場交易。現行碳費收費辦法明定,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只能在碳費開徵後前3年內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而且只有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以使用。

她說,這次是鋼鐵公會反映舊制額度銜接問題,因此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但必須打1折,扣除上限與年限則不變。

為避免重複優惠,蔡玲儀說,這次也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由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就算2030年減量效益超過原本的指定目標,原則上也不會再核給超額減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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