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674字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遏止盜採,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最高罰鍰提高至新台幣2,500萬元;意圖營利非法採取土石,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若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最高處1億元罰鍰。
高雄美濃大峽谷2025年發生盜採案,為遏止不肖商人相關違法行徑,院版提案說明,此次修法強化行政罰並增訂刑責,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致釀成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最高處無期徒刑並科罰金1億元。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違法採取後,未依規定完成土地復原者,連續處罰金額由10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
三讀條文規範,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盜採土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有下列四項情形之一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首先,土石採取人未依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其次,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
第三,運送人未依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第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