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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條款三讀 《電信法》修法鬆綁 SpaceX 來台

星鏈條款《電信管理法》第36條三讀通過修法,鬆綁外資持股比率、董事長國籍等規定,盼引進全球最大低軌衛星商SpaceX的星鏈(Starlink)服務來台落地。 路透
星鏈條款《電信管理法》第36條三讀通過修法,鬆綁外資持股比率、董事長國籍等規定,盼引進全球最大低軌衛星商SpaceX的星鏈(Starlink)服務來台落地。 路透

本文共6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星鏈條款」,即《電信管理法》第36條通過修法,鬆綁外資持股比率、董事長國籍等規定,盼引進全球最大低軌衛星商SpaceX的星鏈(Starlink)服務來台落地,助力台灣能享有SpaceX無遠弗屆的低軌衛星服務。

立委黃健豪等人提案說明,台灣現行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而對內通訊則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為對外之數位命脈。不過,海纜易受自然災害破壞,或船舶鋼纜掛纜事故、港口操作誤觸等人為因素中斷,造成區域網路癱瘓。

提案指出,為強化高度依賴海纜在非常態情況下之通訊結構韌性,並推動數位發展與智慧化服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因此應展開衛星網路布局。

三讀條文將現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修正為可在經過主管機關審酌七事項並核准後,不受限制,市場解讀可望為台灣引進Starlink星鏈「解套」。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審查時應綜合考量七大項目,包括: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

此外,修正條文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子法,明定申請程序、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NCC日前於委員會審查時回應,其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有關此次修法,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通訊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電信詐欺防堵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宜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予以綜合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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