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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刑法修法 兒少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本文共514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說明。

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提到,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對此,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精神與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版本雷同,但在體例或立法技術上,有的與院版一致,有的條文文字為「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

委員會討論時,黃謀信提到,希望採20歲的版本,簡明易懂,也有立法例的支持,朝野立委均支持要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因此最終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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