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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並增醫師可為其執業登記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但對於醫療暴力、隱私規範等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討論醫療法修正草案,內容涵蓋醫療暴力、醫療機構病例及隱私、偏鄉醫事人員免稅、醫事鑑定、醫療廣告、醫療社團法人等相關規定。針對醫療暴力相關的醫療法第24條,因內容涉及醫療法106條相關罰則,今未有通盤共識,因此予以保留,將交由黨團協商。
近期外界關注的醫療隱私問題,現行醫療法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民眾黨及民進黨皆提出相關修正版本,不僅增訂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所涵蓋的相關樣態,也期待能增加行政罰,改善相關問題。
民眾黨立委邱慧洳期待羅列相關事項,並在醫療法中明文規定禁止項目,並納入刑法相關處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認為,刑法已有相關規範,若有從業人員違法可依現有刑法處置,醫療法應以行政責任為優先,更強調資安及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雙方意見不同引發論戰,今會中決議予以保留。
今天通過醫療社團法人相關條文,現行醫療法第49條規定,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不過今同意通過,將法條文字修改為,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且社員及其持份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等管理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相關50條及53條也同步修訂,將醫療社團法人有法人社員者,董事以6至15人為限;且具法人社員的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盈餘時,應提撥10%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金額應於2年內執行完畢。
衛福部長石崇良會後說明,今討論的3大內容,目前多數修法方向已取得共識,剩餘部分主要針對法條文字進行調整,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明確性原則。針對醫療隱私,行政院目前檢討個人資料及刑法相關規範,避免醫療法與未來刑法修正內容出現競合或罰則輕重失衡,現階段優先從行政管理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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