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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18日修正發布「水泥業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擴大汙染物納管範圍、增訂氟化氫等汙染物管制標準,並導入料源管控,加嚴相關標準後,全台將有六大水泥廠受到影響。
為降低衝擊,環境部給予緩衝期,業者須於今年10月底前提改善計畫,最慢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改善,約有兩年半左右緩衝期;若違反規定,最重可罰2,000萬元。
據了解,國內目前六大水泥廠都受到新制規範,包括位於宜蘭縣的台灣水泥蘇澳廠、潤泰材冬山廠、信大水泥南聖湖廠、幸福水泥東澳廠,及位於花蓮縣的台灣水泥和平廠與亞洲水泥花蓮廠。
環境部大氣司表示,此次修法主要透過「末端排放加嚴」與「料源成分控管」雙軌並行,隨著淨零碳排政策積極推動,國內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的比例持續增加,為防範多元化料源可能帶來的汙染潛勢,維護空氣品質,因而參考國內焚化爐及國際同業標準而訂定。此次新增水泥業旋窯排放有害空氣汙染物之排放標準,管制物種包含戴奧辛,以及銻、砷、鉛、鉻、鈷、銅、錳、鎳、釩、鎘、鉈、汞等12項重金屬。
同時,水泥業使用廢棄物導致進料元素組成與燃燒情況改變,並衍生廢棄物於高溫製程產生空汙問題,為督促業者執行源頭減量與維持良好操作,此次也新增氯化氫、氟化氫及一氧化碳排放標準,以達減少空汙排放目的。
大氣司長黃偉鳴指出,若違反規定,依空汙法可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可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修法研商期間,業者反映需要時間調整部分,主要針對12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汙物納管,此次也給予緩衝,業者可在今年10月30日前提出配比管理計畫書或改善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緩衝期限,緩衝期最遲不得超過202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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