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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翁茂鍾炒股判無罪 檢察總長邢泰釗「第2次」提非常上訴

本文共554字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涉炒作上櫃應華精密股票獲利1億4000萬元,一、二審判刑8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商業會計法輕判4月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2年前提非常上訴遭駁回,今捲土重來,第2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翁茂鍾長期跟司法、警界高官交好,致贈襯衫、安排酬酢還把行程記錄在筆記本中,成為司法界「百官行述」,多名審、檢、警、調高層捲入。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炒股案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要求釐清犯罪所得金額,台中高分院卻改判,與發回範圍明顯不符;翁茂鍾於其他案件中使用相似手法被判操縱股價罪,本案卻判決無罪,法院對法律要件的見解不一致。

邢泰釗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翁茂鍾為籌措資金委託他人出售股票,但主觀上無操縱股價意圖,翁以高額佣金支付他人售股,並透過連續高價買入等手法干預市場價格,行為本質已違反自由市場機制。

最高檢察署表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僅受輕微處罰,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因此再次提起非常上訴。

翁茂鍾2005年炒作應華精密股票獲利1億4000餘萬元,台中地院一審判處8年有期徒刑,二審台中高分院仍判刑8年,最高法院審理,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翁等人實際操縱股價,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翁茂鍾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富商翁茂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富商翁茂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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