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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鯉魚潭上月19日發生天鵝船翻覆事故造成男童罹難後,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要求潭區遊艇與腳踏船業者停業,須取得許可證才能復業,並指花蓮縣府尚未訂自治條例。不過縣府認為應由管理機關訂定規範,質疑縱管處直接停業恐涉及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縣府觀光處長余明勲表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的禁止與限制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單位訂定。鯉魚潭管理機關為縱管處,相關自治條例理應由縱管處提出,要求縣府訂定並無法律依據。
余明勲指出,鯉魚潭船隻營運已超過40年,如今在未有明確法源情況下突然要求停業,對業者生計衝擊不小。他認為若要強化安全管理,應著重改善安全措施,而非直接禁止營業;若要求業者取得營運許可,也應先建立明確法源。縣府核發的是商業登記,與營運許可制度不同,縱管處要求業者取得許可應說明法律依據。
針對縣府去年廢止「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余明勲說,過去鯉魚潭沒有明確管理機關,如今已有縱管處負責管理,因此由場域管理單位訂定相關規範較為合理;未來是否制定全縣浮具管理制度,仍需再研議。
縣府法制科指出,交通部1993年函釋說明,水域遊憩活動若未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原則上不得限制民眾活動。目前縱管處要求業者取得觀光載客小船營運許可證才能營運,但現行規定並未將營運許可列為小船行駛前提,且縣府也未訂相關規範,因此法源依據仍有疑義。
法制科表示,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鯉魚潭水域遊憩管理權責屬縱管處,縣府並無權訂定相關管理規定;若要限制動力小船或浮具活動,應由縱管處透過公告或訂定注意事項方式辦理。
花蓮縣鯉魚潭商圈發展協會理事長林盈裕表示,5日才與相關單位開會討論管理措施,隔天卻突然接到停業通知,讓周邊18家業者措手不及。鯉魚潭船隻已營運50多年,過去只要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即可經營,如今因事故突然要求營運許可,盼中央與地方協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店家盡快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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