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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災撤離不力涉犯過失致死 花蓮地院4大理由准押光復鄉長林清水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釀19死、5失蹤,光復鄉長林清水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記者王思慧/攝影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釀19死、5失蹤,光復鄉長林清水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記者王思慧/攝影

本文共539字

聯合報 記者王燕華/花蓮即時報導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因馬太鞍溪洪災,涉及過失致死等罪嫌,今晚遭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院方提出4大裁定理由,認為林清水雖否認犯行但涉嫌重大,後續還須調查,羈押處分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裁定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通信。

花蓮地院說明裁定理由有4點,林清水雖否認犯行,但有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可以佐證,認為林清水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林清水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紅色警戒至溢流發生前,如何確認各村已依法執行強制撤離及確認進行垂直避難、撤離數據來源為何、是否有向其陳報撤離數據等事實,均與卷內相關證人陳述及證據有矛盾,還要等檢察官持續調查。

法官認為,相關村長、村幹事還沒經過檢察官具結訊問,林清水為光復鄉長,是相關可能共犯或證人的長官,具有上下職務關係的實質影響力,其有為脫免罪責,而串供或有影響證人證詞使案情陷入晦暗不明之可能。

衡量此案造成19人死亡,所生損害重大,為了釐清林清水身為國家公務員在面臨重大天然災害時的責任為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花蓮地院認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裁定今天起羈押2月,禁止接見、通信。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由囚車送往看守所。記者王燕華/攝影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由囚車送往看守所。記者王燕華/攝影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釀19死、5失蹤,光復鄉長林清水(左)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釀19死、5失蹤,光復鄉長林清水(左)今晚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記者王思慧/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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