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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 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

本文共381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信管理法第72條,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等,犯罪用工具、船舶和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這次修法為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的相關修法,鑒於近年權宜輪違規破壞通訊海纜,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解決提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遂修正電信管理法第72條,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2月1日初審通過,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增訂多項違反事項,三讀條文規定,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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