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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公司法 公司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本文共547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9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情形。

商業登記法也同步修正,與公司法一同於今天完成三讀。三讀條文規定,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情形。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月6日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按照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於今天完成三讀外,其餘立委提案均因無法獲致共識未於審查會通過。

這次公司法部分條文及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均為新增條文。考量法案通過後,須進行訂定相關子法、尋覓委託辦理者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程序,三讀條文規定,修正條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公司法的附帶決議,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勞動權益講習。為維持講習品質,及協助提升雇主勞動權益的法遵意識,其講習的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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