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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正 十類光電案場 須實施環評

立法院會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法,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法,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86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法,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十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民眾黨團提案說明,由於丹娜絲風災後,網路上流傳太陽光電模組堆置照片,被稱「光電墳場」引起外界關注。黨團因此提案修《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地質法》、「發展觀光條例」,明定特定區域內開發太陽光電系統前須經環評。

十類光電案場開發前須環評
十類光電案場開發前須環評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環評法增訂光電環評條款,並羅列十大項需實施環評的案場環境。

第一,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第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地;第三,位於重要濕地。

第四,沿海地區的自然保護區;第五,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第六,政府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營公營事業土地等。

第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第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第九,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設置、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

第十,則是第七到第九款情況,若是於同一筆地號、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等情況,申請設置、累積設置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三讀條文指出,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的小型自用光電系統課予環評義務,光電系統實施環評的規定,不包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的附屬設施且經主管機關確認、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等情形。

立法院會一併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是經環評審查通過,而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則不在此限。

法案三讀通過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運用議事技巧針對三讀決議提出復議,並由藍白聯手否決自己提出的復議案。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復議僅能提出一次,該案復議遭否決後,未來不得再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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