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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11)日提醒雇主注意,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即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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