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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日初審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為鼓勵產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明定以企業併購法第29條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產業控股公司,被收購公司之股東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課徵,以提高公司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之意願。
政院版本《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第52條之1明訂,針對成立產業控股公司,須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罰5~50萬元;限期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罰10~100萬元。因今日立委仍未完全達成共識,決議送院會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排審《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並邀請經濟部長龔明鑫、國發會主委葉俊顯出席備詢。
該修正案是由國發會主導,立委質詢,該修正是要鼓勵以大帶小、強強聯手、還是中小企業整合?葉俊顯表示,基本上樣態沒有限制,只要達成產業愈來愈強大目標,而且也不限製造業。就國發會與產業公協會接觸,包括醫療器材、工具機、以及觀光業等都很贊成修法。
葉俊顯表示,過去十年只有九家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未來修正案通過後,能達到五年成立15家產業控股公司目標。此外,依第44條之2第1項及 8項規定,適用這項租稅措施之產業控股公司須由國發會認定,並授權國發會會同財政部 就認定要件訂定相關子法。
龔明鑫表示,對中小企業來說,併購時拿到是股份並非現金,卻要繳稅,因此就沒有併購誘因。這次修法為鼓勵企業持續擴大經營,明訂企業併購法第29條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產業控股公司,被收購公司之股東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得以緩課,像產創條例員工分紅也有緩課機制,等到實際轉讓時再課稅。財政部也同意緩課。
至於第52條之1,未依限期或未據實向稅捐單位申報罰5萬至50萬元,限期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罰10~100萬元;民進黨立委賴瑞隆主張罰則應提高,給予行政機關更大裁罰空間,同黨立委邱志偉則認為,申報文件能否到位,並非全操之在企業,該項罰則屬於程序罰,並非行為罰,若罰太重可能降低誘因。藍委楊瓊瓔認為可以討論。
龔明鑫表示,院版針對罰則的金額,除了考量法律衡平性,因政院版有連續開罰機制,不會有罰太輕問題,也能達到嚇阻效果。因當場未能達成共識,審查會主席、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最後裁示,條文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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