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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3座核電廠耐震能力恐有安全疑慮 應檢討

本文共835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7日電

監委田秋堇等人今天表示,台電在104年曾比照美國SSHAC Level 3程序,對3座核電廠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分析」,發現所有核電廠最大地動加速度,均遠高於建廠時的安全停機地震值,凸顯耐震能力堪憂恐有安全疑慮,台電與核安會應檢討改進。

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經調查,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曾在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要求全美核電廠須依循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程序(SSHAC Level 3),重新評估廠址的地震危害;台電在104年也因應政府要求,依循SSHAC Level 3程序,委託國震中心辦理「核能設施地震危害重新評估案」。

監委說,台電當時針對已除役的核一廠,以及仍運轉的核二廠、核三廠,耗資近新台幣5億元、歷時超過4年,評估結果為各核電廠反應器廠房基礎輸入地震反應譜(FIRS)分別為核一廠0.698g、核二廠1.272g、核三廠1.384g,遠高於3座核電廠安全停機地震值(SSE)0.3g、0.4g、0.4g。

監委表示,3個核電廠經SSHAC Level 3評估結果,都是安全停機地震值大幅提高約2倍至3倍,在地震風險無法預測的情況下,且各廠運轉超過40年之際,台電公司除針對攸關緊急停機設備組件的先期耐震補強作業外,尚乏對於各核電廠結構體耐震及系統老化影響等評估,顯有安全疑慮,核有未當。

監委說,核電廠運轉期限依法可延長至60年,但目前各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皆進入除役期間,已無延役可能性,倘若有重啟需要,應根據SSHACLevel 3程序所完成的評估報告,進行核電廠整廠結構體耐震、系統及設備組件老化評估,並對外進行風險溝通,以免引發爭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安會申請獲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因應核管法修法,核電廠運轉期限依法可延長至60年,台電日前將核電廠現況評估報告送交經濟部。台電董事長曾文生5日指出,核二廠與核三廠評估具備重啟的機會與條件,另由於自我安檢工作牽涉原廠設計,將持續積極與原廠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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