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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不再閒著!國土署推「最長可租60天」活化機制

本文共40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內政部國土署17日發布「新市鎮土地短期利用要點」,明定由國土署管理、尚未出售的新市鎮土地,未來可供政府機關或法人機構短期使用,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天,並須繳納利用費與保證金,目的是讓閒置土地能暫時活化使用,同時兼顧管理秩序與公共利益。

國土署說明,適用範圍包括中央開發、仍由國土署經管的新市鎮土地,申請單位應在使用前30天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簽約後才能使用,申請者限為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或依法登記立案的法人、機構。

依規定,利用費按土地公告現值的5%計算,依實際使用天數收費,另須繳納與利用費同額的保證金,若金額低於20萬元,仍以20萬元為最低標準,使用前後需與國土署共同勘查確認土地狀況,如有毀損必須限期修復,未修復者保證金將被沒收。

國土署強調,若違反原申請用途、擅自擴大使用範圍、轉借他人或辦理違法、政治性活動,將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使用期滿未歸還土地者,除沒收保證金外,還須按日繳交五倍於原利用費的占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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