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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唐筱恬/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資料外洩時,應有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應設個資長;私人企業若無落實通報義務,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按次處罰。
立法院三讀條文通過,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通知當事人,且應採取即時有效的應變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以及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已採取的因應措施,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個資保護相關事務。
而在行政檢查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個資會認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時,得通知企業及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文書、資料、物品等,並配合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為落實私人企業通報義務,三讀修法也增訂罰則,非公務機關違反通報內容、方式、時限、應變措施等,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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