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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提網際網路平台廣告管理法草案 付委審查

本文共698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

考量網際網路平台訊息推播或商業活動的冒名行為或交易糾紛層出不斷等情形,民進黨立委蔡其昌等人提出網際網路平台廣告管理法草案,希望保障人民權益、確保犯罪偵辦與追溯。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時,將此案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蔡其昌提案案由指出,鑒於網際網路平台已成為民眾日常普遍的生活工具,也是接收訊息與商業活動的重要媒介,但在網際網路平台訊息推播或商業活動的冒名行為或交易糾紛層出不斷,加上現行打詐專法仍有不足等情形下,使被害人主張權利救濟發生困難。

蔡其昌說,為防治在網際網路平台的不當活動與行為,以及保障人民權益、確保犯罪偵辦與追溯,他參酌其他各國立法例與台灣的法律規範,提出網際網路平台廣告管理法草案。

網際網路平台廣告管理法草案共有14項條文,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何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指的是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台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此外,草案中也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違反本法各條規定的罰則。

草案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服務達一定規模者,受委託刊播者與出資人委託刊播廣告時,應以適當方式驗證及留存其的身分資訊。

草案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於其平台刊播廣告,應於該廣告中揭露5款資訊,分別是標示為廣告的訊息;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的個人影像;警示內容違法疑慮或屬高風險業務。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將蔡其昌等人所提網際網路平台廣告管理法草案,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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