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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布7月26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以及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勞動部表示,上述兩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布7月26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該兩日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基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1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強調,行使投票權為公民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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