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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條款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三讀 霸凌最高罰百萬

本文共8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即時報導

勞動部去年傳出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霸凌,導致基層公務員,引發社會譁然。為避免憾事再發生,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考試院表示,公務機關職場霸凌事件頻傳,為強化公務體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使公務人員保障能更加完備,因此考試院全面檢討並擴大修法規模,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藉由更明確規範、更完善保護措施,以及更嚴密之課責及懲處機制,為公務人員打造一個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使其能安心執行職務。

三讀條文規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三讀條文指出,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初審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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