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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台中裁罰中火案 勝訴

本文共67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林孟潔、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先前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使用量超標為由,裁罰台電公司共1,800萬元,但當時環保署(現為環境部)認為裁處違法而撤銷,台中市環保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9)日判決台中市勝訴,撤銷環境部處分,仍可上訴。

環境部昨日回應,將依法提出上訴;台電公司強調,此案尚未定讞,中火2、3號機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穩定,請民眾放心。

台中市環保局在2019年時稽查中火,發現中火總生煤用量逾許可量上限,違反空汙法,同年12月接連以超標、未改善為由開出300萬元、600萬元、900萬元共三張罰單,合計1,800萬元。

但當時環保署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2020年2月撤銷台中環保局三項裁罰,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昨日北高行判台中環保局勝訴。

北高行認為,空汙防制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再者,台中環保局裁罰中火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而不是自行撤銷,認為環境部處分有違誤,判台中環保局勝訴。

環境部回應,是基於台中市環保局空汙防制業務行政監督的上級機關立場做出處分,中市府希望台電減煤,將2017年10月發給中火許可證中,原已載明應配合減少燃煤期程,在兩年後才說當時「誤繕」,將原本「自」2020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改為「至」2020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

環境部表示,此舉形同將減煤期程起點突然改為應達成時間,不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造成許可制度混亂。任何業者都不可能接受地方政府以裁罰作法,強制要求無法達成的減煤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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